北京经适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 政府优先回购

2015-07-21  来源:新京报  阅读:968  [返回列表]
      在北京,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时,要去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委了解到,近期该委研究确定,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的老经适房,再上市可以直接交易,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门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适房满5年上市政府优先回购

  北京的经适房是从1998年开始建设的,以天通苑、回龙观等一批经适房为代表。但早期的经适房面积较大,很多户型上百平米,而且审核分配也不严格。

  2007年,北京实行了新的经适房制度,严格规定了经适房的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申请审核、后期管理等政策。

  对于已购经适房的再上市交易,2008年4月市住建委出台政策,将之前和之后购买的经适房划分为老经适房和新经适房,实行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

  按照政策,无论是新房或老房,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保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对于新房而言,满5年后可上市,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老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无论是老房还是新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户口所在区县住保部门都可优先回购。

  老经适房未出现回购案例

  而后在实际操作中,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都要去区县住保部门开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即住保部门放弃回购该经适房的证明,才能上市交易。

  此次,市住建委明确,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保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这意味着,天通苑、回龙观等这一批“老经适房”,政府放弃了回购的权利,不再需要开具证明,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对此,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老经适房是当年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由于户型面积都比较大,政府即便回购,这么大的户型也无法分配给新的经适房轮候家庭。而且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回购的案例。”

  据了解,2007年新政之后北京的经适房户型要求在60平米以内,而动辄上百平米的老经适房则面积大的太多。

  新经适房仍需开具放弃回购证明

  不过,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政府并没有放弃回购的权利。对于满5年后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门仍要按照规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这些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保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解决回购资金的困难。区县安排回购资金周期较长,对保障房家庭影响较大,而市保障房中心作为企业,资金使用较为灵活,回购的周期也相对较短。

  此外,对于购买未满5年的经适房、限价房,申请政府回购的,区县住保部门无力回购的,也可由市保障房中心实施回购。回购的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限价房再上市补差价按计税价算

  新京报讯

  (记者马力)随着北京第一批限价房陆续将“满5年”,这些限价房上市交易“解禁”,那么上市交易时,需要补交与商品房价差的35%,这里商品房价格如何计算?成为了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委了解到,将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

  2008年北京推出了限价房制度,为了防止投机行为,政策规定,限价房在取得房屋所有证或契税完税凭证满5年的,才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要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差的35%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金。

  2008年摇号配售、2009年开始入住,包括旗胜家园在内,全市首批限价房涉及9个项目,共计约2.7万套。这些限价房陆续将“解禁”上市交易。

  由于限价房购买价格是明确的,那么如何计算35%的价差到底有多少,关键就在于同地段商品房价如何计算。

  此次市住建委明确,在北京公布限价商品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之前,购房家庭缴纳房屋契税后,是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之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大部分二手房交易时申报计税的价格都是最低计税价,因此实际执行中,这些限价房交易时也将按照最低计税价算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