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有效期3年,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办法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其权利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将经适房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也可申请上市交易,即在取得完全产权将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房的同时,将房子转让给第三人,政府享有同等价格优先回购的权利。
但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需向政府缴纳该套经适房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增值收益)的50%。
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