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模式有租赁型、棚改型、自住型和政企合作型四种。共有产权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低于同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的10%至15%。
根据《意见》,对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在租住一定年限并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可申请购买部分产权,与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当保障对象拥有该公共租赁住房70%以上产权时,政府产权部分的使用权可无偿让渡给租住人。政府可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以满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首套自住房需求。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房屋产权的80%。
另外,租赁型、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之日起,居住满5年可上市交易。棚改型、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在2年内取得完全产权的,按工程竣工当年售价给予10%优惠,在3年内取得完全产权的,按5%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