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3年内转让过房子不能申请公租房

2015-05-21  来源:新浪地产  阅读:1265  [返回列表]

就算名下无房,但三年之内有过房屋转让,也不能申请公租房了。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市房管局联合市民政局出台《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了公租房并轨后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租金标准、摇号方式、后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降低公租房收入准入门槛的同时,对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也有了更加严苛的变化。

关键词:申请条件

准入门槛降低

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界定:我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办法》,承租公租房时可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条件有了变化: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据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家庭准入收入线由3.4万元调整为4万元,个人准入收入线由2万元调整为2.5万元,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以往,只要名下无房就被认定为无房,符合其他条件就能申请公租房。但此次变化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同时,《办法》中强调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关键词:租金标准

房租租金分三等

《办法》明确,公租房申请分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对于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办法》中明确,我市公租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

符合廉租租金的保障对象,按照廉租租金收取。2015年度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使用面积计算执行2.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